本課兼管財政暨行政業務,茲就財政業務、財產業務、人員管理及庶務管理四大區塊簡介本課業務,另將與民眾相關部分業務簡介如下。業務簡介一、財政業務:財務管理、稅務管理、公款管理。二、財產業務:公產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三、人員管理:工友管理、臨時人員管理、勞工保險。四、庶務管理:行政管理、文書處理、採購發包、車輛管理、廳舍管理、資訊管理、研考業務、其他事務管理。與民眾相關部分簡介一、領款:請領款人親自或委託人員至本所領款。1.個人:請攜帶領款人身分證及原收據相同之私章。2.公司行號或人民組織:請攜帶發票章、負責人私章、印模章均須與收(領)據相同之印章。二、契稅申報及種類:1.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契稅條例第二條)。2.建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之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契稅條例第12條第二項)。三、契稅申報應檢附資料:1.一般案件:契稅申報書二張及附聯乙份(至本所財行課索取或至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網站下載使用)、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權狀影本及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本(使用公定格式移轉契約書,正本貼印花千分之一, 未辦保存登記免貼)及其影本並切結與正本相符等字樣各乙份,正本核對後發還,但未辦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總登記之房屋另應檢附賣方印鑑證明及稅籍證明書,並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即於契稅 申報書上申報人處共同認章申報)。2.賣方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3.法院拍賣案件:契稅申報書二張及附聯、買方戶籍資料、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各乙份(正本核對後發還)。4.網路申報:檢附證明文件同『一般案件』(限已辦保存登記之買賣、贈與案件)。四、契稅撤銷申報檢附資料 1.申請書上需明白表示原訂約雙方同意撤銷移轉契約並蓋原公定契約書上相符之雙方印章。2.契稅繳款書正副本及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副本。五、房屋稅:開徵日期為每年的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止。六、地價稅:開徵日期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七、綜合所得稅:係對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總合所得淨額計算課徵之,採行自動申報制度,申報期限自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本所辦理輔導申報及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