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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催繳110年至114年鄉有土地應繳納租金義務人徐 ○全公示送達清冊一份。

  • 發布單位:財政暨行政課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0年至114年鄉有土地應繳納租金,業經郵寄雙掛號催繳 通知書,遷移不明為由退件,致催繳通知書無法送達,茲 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自公告日起20日內,請應受送達人於期間內向本所財行課 (地址:苗栗縣大湖鄉大湖村忠孝路69號、電話037-991111 分機171)領取催繳通知書,逾期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