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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替代措施

  • 發布單位:苗栗縣大湖鄉公所

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為簡政便民,內政部已陸續推行: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三)地政士簽證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等多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供民眾於申請土地登記時選擇利用,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