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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 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筆數達1萬筆者,應依記帳士與記帳及報 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採行 資訊安全措施。

  • 發布單位:財政暨行政課